- 职务侵占罪处罚
-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活跃,公司企业的不断产生和壮大,发生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务侵占犯罪活动越来越多,并且日渐呈现出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有的职务侵占行为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是犯罪行为,有的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出职务侵占罪相同或者相似的特 查看原文>>
- 不当得利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对象
- 从职务侵占罪的侵犯对象来看,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中,应该说没有什么大的分歧,普遍认为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合法财物。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对合法财物的范围确定产生争论,从而对行为的定性带来困惑。有人提出,职务侵占罪中的合法财物应该是由单位享有所有 查看原文>>
- 对职务侵占罪的正确认定
-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 查看原文>>
- 妨害清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 、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及清算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单位犯罪,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的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及一般工作人员均可成为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犯罪。 2 、犯罪 查看原文>>
-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及立案标准
- 1979 年刑法未作规定。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5 年 2 月 28 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 年刑法第 271 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查看原文>>
- 过失的行为能够成职务侵占罪吗?
-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 查看原文>>
- 合同工是否会犯职务侵占罪
-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利用从事单位业务活动的便利条件,侵占所在单位财物的现象并不鲜见。例如,被告人张某原系某航空公司在另一城市设立的机票代售点的合同制售票员。按聘用合同约定,张某仅可从代售机票价款中按1%的比例 查看原文>>
- 拒不承认挪用资金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 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后,拒不承认挪用事实,表明行为人不愿归还所挪用资金的主观意思,折射出行为人非法占有该笔资金的意图和目的,故其行为性质已从挪用资金转变为职务侵占。 从犯罪构成看,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客观表现基本一致,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 查看原文>>
- 利用职权虚构欠款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 [ 案情 ] 季某、郁某在某公司(民营企业)物资部分别担任经理、经理助理。两人为骗取本公司财物,商议伪造该物资部欠某化工厂“聚丙烯”原料款 26700 余元,并加盖了该公司物资部的公章。他们找到化工厂经理丁某,许诺事成后分给丁某 6000 元。丁某同意并向 查看原文>>
- 临时工侵吞公款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 案情 : 1998 年初,农业银行某市区办事处有一辆以资抵贷的新奥迪 100 型骄车,购车发票、合格证等手续齐全,办事处决定给该车入户上牌,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主任汪某负责办理。因正常的入户上牌所需费用过高,该办事处聘用驾驶员宁某为了从中赚钱便向汪某提出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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