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组织卖淫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 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1 、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 2 、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 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 组织卖淫罪“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一)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二)《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的“多”,是指“三”以上的数(含本数)。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如何理解
- 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人将“控制”狭义理解为“人身控制”,认为在行为人的“控制”下,卖淫者完全失去了人身自由。认为行为人必须对卖淫者进行“人身控制”,才能构成组织卖淫罪。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控制”并不完全等同于“人身控制”。因为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中的“控制”的认定标准
- 第一,行为人和卖淫者之间基于卖淫活动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行为人和卖淫者如果长期是雇佣关系,卖淫者报酬长期由行为人按固定标准支付,那么卖淫者就要服从行为人的安排,行为人和卖淫者存在领导和从属关系,此时认定行为人控制卖淫者没有疑议。但对于 查看原文>>
- 强迫卖淫罪的量刑是不是重于组织卖淫罪?
- 本罪具体量刑应重于组织卖淫罪,因这是相当于强奸犯罪的危害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不仅仅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化。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区别?
- 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其是否具有组织性: 组织卖淫罪,是指行为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将分散的卖淫人员纠集、控制起来,管理、安排她们进行卖淫。一般情况下,这些卖淫妇女本身带有一种自愿性,组织者都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 一般表现为两种情况: 1 、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卖淫场所,控制卖淫者,招揽嫖娼者,如以办旅馆为名,行开妓院之实。 2 、没有固定的卖淫场所,通过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的进行卖淫活动,如服务业的负责人员,组织本单位的服务人员向顾客卖淫。 查看原文>>
- 组织男性卖淫能否成立组织卖淫罪?
- 组织他人卖淫,“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组织女性当女娼,也包括组织男性当男妓。组织男性卖淫能否成立组织卖淫罪。 查看原文>>
- 组织卖淫罪与犯罪集团的区别是什么?
- 1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的一种形式,不是罪名,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不是犯罪情节; 2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活动中,只有组织者、协助组织者构成犯罪,被组织者不构成犯罪,而犯罪集团的成员,无论是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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