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利用区
- 土地利用区 指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依据土地的适宜性和利用现状,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和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和布局要求划分出的土地主要规划用途相对一致的区域。划分土地利用区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尤为重要。上级土地 查看原文>>
- 先行拨付的费用
- 先行拨付的费用 《海商法》第24条规定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等项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于清偿债务之前,先行拨付。 这些先行拨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扣押船舶、保存船舶、监管船舶、拍卖船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为诸多海事请求权人的共 查看原文>>
- 被抵押船舶的保险
- 被抵押船舶的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抵押人有对被抵押的船舶进行保险的义务。船舶一经抵押,船舶的保险单往往也要交给抵押权人,或者在 查看原文>>
-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 船舶抵押权的物上代位 被抵押船舶灭失的,抵押权也随之灭失。消灭的是抵押权人对被抵押船舶依照合同或按照法律占有、变卖或者拍卖而可从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也消灭了,抵押权人仍可通过其他方式或者途径向债务人索赔,只不过 查看原文>>
- 同一船舶设定多个抵押权
- 同一船舶设定多个抵押权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船舶所有人就同一艘船舶设定的第二或第三或多个抵押权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符合已存在的抵押合同的约定;二是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不能大于被设定抵押船舶的价值 查看原文>>
- 共有船舶抵押权
- 共有船舶抵押权 共有船舶共有人对其共有的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取得多数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最少应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所设定的抵押权无法律效力。这里必须明确的是共有人对共有船舶的占有份额,不是共有人在人数方面的比例。但以上规定 查看原文>>
- 保险合同的成立
- 保险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合同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合同生效与否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就保险合同的成立而言,要分析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通过哪些行为和活动方可订立保险合同,使之产生存在,保险合同应采取怎样的形式, 查看原文>>
- 强制保险的限制
- 强制保险的限制 《保险法》所调整的保险为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遵循民法与合同法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的基本原则。因此,在保险关系的缔结上即在合同的订立上,平等自愿是一个基本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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