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款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如何处理?
- 借款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 确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 查看原文>>
-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如何确定?
- 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 如何确定?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应根据其性质确定为还款所在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借款交付地,如现金交付地、借款汇出地等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以此为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查看原文>>
- 还款所在地如何认定?
- 还款所在地 如何 认定 ? 因借款人履行返还义务的标的为货币,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 (三)项有关“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合同履行地才进一步确定为原告住所地。这才是将原告 查看原文>>
- 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是什么?
- 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 是什么? 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并非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是合同成立的要件,故出借人并不负担给付义务,仅借款人负有给付义务,即民间借贷合同在合同法上应解释为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既然为单务合同,则借款人的主给付义务 查看原文>>
-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
- 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 ? 至于民间借贷合同是否为单务合同,则因有息、无息而存在分歧。对于无息民间借贷,通说认为属于单务合同;自合同法的规范来看,应将民间借贷合同解释为实践性合同已如前述。 查看原文>>
-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 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 是什么? 出借人 “提供借款”是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则那种将借款交付行为解释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就存在先天的法理障碍和逻辑矛盾,故借款交付地显然并非合同履行地。 查看原文>>
- 提供借款的解释是什么?
- 提供借款 的解释是什么? 因合同生效与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存在差异,且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是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并规范的,故此处的 “提供借款”应解释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要件,即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应为实践性合同。 查看原文>>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合适生效?
-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合适生效?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将借款交付时间确定为合同生效的时间。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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