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单位行贿罪的相关规定
-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19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5 月 14 日 川高法 [2002]105 号)规定: 四十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 查看原文>>
- 四川省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2 年 3 月 21 日第 19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5 月 14 日 川高法 [2002]105 号)规定: 四十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 查看原文>>
- 私营企业构成单位行贿罪吗?
- 根据《刑法》第 393 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纯正的单位犯罪,其主体只能是单位,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既包括国有性质的单位,也包括非国有性质的单位。对此,理论界没有争议。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单位只能是合法成立的单位,而不包括非法成立 查看原文>>
- 如何理解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其基本点是: 1 、该利益本身的性质是不正当的。如谋求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谋求国家工作人 查看原文>>
- 情节严重是单位行贿罪客观行为方式的共同要件吗
- 根据《刑法》第 393 条规定,单位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对于如何理解本罪的客观方面,有学者认为: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有两种情况,一是为谋取不正当利 查看原文>>
- 构成行贿罪,它的数额要求是多少?
- 1 、对行贿数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2 、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 2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 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 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 查看原文>>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 查看原文>>
- 单位行贿罪中“单位”范围的界定
- 刑法第 30 条将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从字面上看,单位的范围是明确的,但是采用这种以单位的客观存在的形式为标准的列举,而不对单位本身的法律含义进行诠释,必然导致许多或然因素的存在。《解释》将单位犯罪的“单 查看原文>>
-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别
-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两罪极其相似,两罪在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且都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都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 查看原文>>
- 单位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
- 根据《刑法》第 164 条的规定,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单位行贿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有诸多相同之处:首先,二者的犯罪主体都包括单位;其次,二者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出于直接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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