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 查看原文>>
- 大树倒下酿祸 村委会赔12万
- 如果您驾驶车辆路上行驶时,遇到大树倒下引发了交通事故,知道该找谁么?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导致树木倒地的施工方XX村委会被判赔偿受害者雷某某经济损失114262.78元,并需支付精神抚慰金6000元。 大树倒地与两车发 查看原文>>
- 责任无法认定如何进行理赔?
- 【案情介绍】 某公司将一辆车在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在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后来的某一时刻-----驾驶员开着公司投保的车辆在公路侧面与一辆摩托车相刮, 查看原文>>
- 死者应有身体权
- 但是,我认为从该事件当中,还暴露出一个问题:人死后,其身体权是否完全丧失?自愿捐赠遗体者的家属能否对遗体的最终走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 按照目前法学界对身体权的基本解释,身体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维护其身体完全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 查看原文>>
-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方式
- 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 查看原文>>
- 公民身体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一.在立法上效法国外的经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意义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将身体权规定为与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等人格权相并列的一种人格权。英美法所谓的“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就是之“在侵权行为中,人的身体所遭受的伤害,如截肢等。” 查看原文>>
- 侵犯身体权的行为
-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 (1)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 查看原文>>
- 身体权的概念和特点
- 关于身体权的概念,近几年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身体权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 配权[1]。 第二种观点认为,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其身体的安全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2]。 第三种观点认为,身体权是不为他人妨害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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