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行为方式
-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至于行为人的引诱行为是以言语、文字、举动、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 查看原文>>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但也包括了男子。“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也可以是多人,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 查看原文>>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念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查看原文>>
- 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该如何处罚?
-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第六十七条 )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 查看原文>>
- 四川省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情节较轻”的认定
- 五十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第六十七条 ) 【法律依据】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 1 查看原文>>
- 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会如何判刑
- 简要案情:就是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现在她已经被拘留了,会判多少年。 根据刑法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实施 查看原文>>
- 如何划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牵线搭桥的第三人,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则不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查看原文>>
- 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如何区分?
- 敲诈勒索罪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是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两者又有很明显的区别三方面: ( 1 )侵犯的客体不同,以至于他们的性质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属于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绑架罪侵犯的主要是 查看原文>>
- 绑架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区别
- 这两种犯罪犯罪手段上都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有明显区别:一是犯罪的目的的不同。前者以勒索被绑架人的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后者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绑架的对象是指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一切人,后者则仅指 查看原文>>
-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 近几年来,社会上出现了因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人质型”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即以强行扣押“人质”的方式,胁迫他人履行一定行为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行为为目的”,实践中大多是健债款,要求“以钱换人”。这种行为从形式上看与刑法第二百三十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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